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小餐饮监督管理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小餐饮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法律规范小餐饮经营行为,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小餐饮的经营及其监督管理等相关活动
本办法所称小餐饮是指有固定经营场所,加工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 50㎡以下(含 50㎡),从业人员少、经营条件简单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包括快餐店、小吃店、饮品店、糕点店、农家乐等
农村地区小餐饮的面积标准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至 100㎡(含 100㎡)以下,具体由各地级以上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确定
第三条 小餐饮应当依法从事食品经营活动,自觉遵守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其经营的食品安全负责
小餐饮经营的食品应当符合相关食品安全标准,不得经营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食品
第四条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督指导全省小餐饮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小餐饮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地方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联合有关部门,积极开展小餐饮的综合治理
第五条 小餐饮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并根据许可范围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第六条 小餐饮许可审批部门在许可审批过程中可以实施“申请人承诺制”制度
实施“申请人承诺制”制度的地区,除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另有规定,申请人可以自愿选择是否使用“申请人承诺制”制度
“申请人承诺制”制度不适用于申请经营按规定需要设置专间经营项目的小餐饮
第七条 选择使用“申请人承诺制”制度的,申请人在提交食品经营许可申请前,应根据《小餐饮经营条件自查清单》和《“申请人承诺制”责任自查清单》的内容,自行对比是否符合条件,符合条件的,签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