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营改增后如何开票营改增前,建筑企业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的,在收到工程款的当天,必须在建筑服务发生地地税机关申请代开建筑业统一发票,并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3%的税率计算缴纳营业税。 营改增后,建筑企业外出经营如何开具发票和缴纳增值税呢? 1 相关政策法规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 依据财税〔2025〕36 号文件第四十五条(二)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纳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2、预缴税款的相关规定: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5 年第 17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第四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根据以下规定预缴税款: (一)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根据 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二)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根据 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三)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根据 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2 预缴、开具发票、申报的具体操作 假设:建设服务工程款(含税)1000 万,分包工程 200 万,购进材料取得专用发票,进项税额 60 万。 1、一般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的: (1)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 (1000-200)/(1+11%)2%=14.41(万元) 取得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完税凭证 (2)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税款: 1000/(1+11%)11%-(200/(1+11%)11%+60)-14.41=4.87(万元) (3)发票开具 在机构所在地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可根据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1000 万元开具税率为 11%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一般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的 (1)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 (1000-200)/(1+3%)3%=23.3(万元) 取得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完税凭证 (2)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税款: (1000-200)/(1+3%)3%-23.3=0(万元) (3)发票开具 在机构所在地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可根据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1000 万元开具税率为 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小规模纳税人 (1)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 (1000-200)/(1+3%)3%=23.3(万元) 取得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完税凭证 (2)机构所在地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