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成品、半成品保护措施一、成品、半成品保护原则与要求1、成品保护原则1.1、根据“谁的成品谁负责、谁污染谁负责,谁损坏谁赔偿”的原则,由专人负责对成品和半成品的保护工作,各工序层层把关,防止损坏工序的半成品或成品。成品保护人负监督、检查责任。1.2、对于施工中的贵重材料、半成品、成品及重要的施工部位,做到情况清楚、措施完善、合理、有效,执行中严格检查。1.3 教育职工爱护成品、保护成品,提倡爱护、保护成品光荣,损坏成品可耻的精神,对故意损坏成品的人或事要严肃查处,并负赔偿责任。1.4、搞好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工程中禁止乱写乱画,防止长流水和长明灯,保护公有财产不受损失。2、成品保护的基本要求序号基本要求1工程施工中对成品、半成品、工序产品以及已完成的分部分项工程产品进行有效的保护,是确保工程质量的重要环节,是为缔造过程精品而启动的系统性强、综合性强的质量管理程序。是保证如期交竣工、降低成本损耗、坚持文明施工、最终实现精品工程的强化管理控制过程。2为明确各方成品保护责任,依照“谁施工谁保护”的原则落实成品保护工作。总承包合同管理范围内的成品保护由总承包方负责实施,专业承包商管理范围内的成品保护由该专业承包商负责实施。3根据不同的施工阶段、工艺特点、现场条件及管理要求实行针对性成品保护措施,前一工序施工方应负责实行保护措施保障本工序产品移交后不受后一工序正常施工破坏,后一工序施工方接收后应负责实行措施保障施工时前一工序成品不受破坏。4制定成品保护的检查制度、交叉施工管理制度、交接制度、考核制度、奖罚责任制度等。5做好施工工艺顺序协调工作,预见工艺顺序对工程成品保护影响,专业承包方落实保护措施,防止因工艺顺序引起成品保护损坏。6各工序间交接时,必须进行交接验收,交接验收应包括检查成品保护措施是否落实。工程成品施工方必须保证在交接和验收时,其产品移交时的质量和数量、防护措施符合设计、法律规范及合同的要求。7实行“护、包、盖、封”的保护措施,对成品和半成品进行防护,形成工具化、制度化,并由专门负责人常常巡视检查。发现现有保护措施损坏的,要及时恢复。8成品保护措施须确保持续有效,不论工作面交接与否,均不免除各相关施工方成品保护的责任。9因没有实行成品保护措施,造成工程成品损坏,由损坏责任方承担所有损失赔偿。10对各类成品损坏,施工方应对成品损坏及时返修。、成品、半成品保护总承包管理措施1、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