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物沉降观测点设置与观测要点(5 页)Good is good, but better carries it
精益求精,善益求善
建(构)筑物沉降观测点的设置与观测要点沉降观测在建筑物的施工、竣工验收以及竣工后的监测等过程中,具有安全预报、科学评价及检验施工质量等的职能
通过现场监测数据的反馈信息,可以对施工过程等问题起到预报作用,及时做出较合理的技术决策和现场的应变决定
一、相关法律规范及法律规范性文件要求经建设部批准《工程测量法律规范》(GB50026-2025)为国家标准,自 2008 年 5月 1 日起实施
其中,第 5
43(1)、7
10 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建筑变形测量法律规范》(JGJ8-2025)为行业标准,自 2008 年 3 月1 日起实施
其中,第 3
11 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原《工程测量法律规范》(GB50026-93)和《建筑变形测量规程》(JGJ/T8-97)同时废止
此外,经江苏省建设厅审定,确定《建筑物沉降观测方法》(DGJ32/J16-2025)为江苏省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于 2006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是目前省内建筑物沉降观测参考的主要法律规范依据
2025 年 4 月,昆山市建筑业协会制定《关于对创优工程进行现浇楼板厚度、钢筋保护层厚度检测和建筑物沉降观测的通知》(昆建协字(2025)第 11 号),对本地区创优工程沉降观测的观测点布设、观测周期及时间等要求进行明确,进一步法律规范了本地区创优工程的沉降观测
二、沉降观测的对象 根据《建筑变形测量法律规范》(JGJ8-2025)第 3
1 条(强条)及昆建协字(2025)第 11 号文要求,下列建筑物在施工及使用期间需进行沉降观测:A、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的建筑物;B、复合地基或软弱地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