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合同从属性及其无效后的法律责任 民法典解释:第一百七十二条【担保合同从属性以及担保合同无效后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七十二条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
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
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解释】本条是关于担保合同从属性以及担保合同无效后法律责任的规定
担保物权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其附随于主债权债务关系,没有主债权债务关系的存在,担保关系也就没有了存在以及实现的可能和价值
体现主债权债务关系的主要是主债权债务合同,体现担保关系的主要是担保合同
担保合同关系必须以主债权债务合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
从这个意义上讲,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
对于担保物权的附随性,许多国家都做了规定
我国民法典第五条也明确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
民法典的规定基本继承了民法典的规定
根据民法典第五十八条、民法典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无效的合同从订立时就失去法律效力,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自然就归于无效
同样的道理,在担保物权中,主债权债务关系无效后,其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就不存在了
根据担保关系的附随性,作为从合同的担保合同自然也归于无效
我国民法典第五条对此明确规定 ,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从合同无效
本条第一款在民法典的基础上规定,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
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
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需要指出的是,担保合同随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而无效只是一般规则,并不是绝对的,在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况下,担保合同可以作为独立合同存在,不受主债权债务合同效力的影响
例如,在本法规定的最高额抵押权中,最高额抵押合同就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