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值班工作标准(含表格) 政务值班工作标准本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政务值班工作标准化建设的通知(办发 202561 号)等有关政务值班(以下简称值班)法律规范性文件制定
一、标准范围本标准适用于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和有关单位开展值班、应急值守和应急指挥调度工作
对值班机构设置、人员选配、工作场所 、设施设备提出基本建设要求;对电话接听、值班记录、交接班、值班安排、工作督办 、区管主要领导干部外出请假报备、视频通信、文档法律规范、联动演练、刊物汇报、保障激励、学习培训等 12 项工作制度予以法律规范;对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制度进行进一步明确;对值班工作核查、监督、评估体系进行完善
二、值班机构和人员配置 (一)值班机构 1
类值班单位:34 个乡镇(街道);区政府办、区信访办、区网信办、区教委、区经信委、区公安局、区民政局、区人力社保局、区国土房管局、区环保局 、区城乡建委、区交委、区市政园林局、区水务局、区农委、区卫计委、区安监局、区林业局、区旅游局、区商务局、区工业园区管委会、区金佛山管委会、区金山湖管委会、区气象局、区质监局、区食品药监分局、区消防支队等部门(单位)
值班室原则上设立在各单位办公室(乡镇街道设在党政办),安排 1 名领导在岗带班,特别敏感时期主要领导在岗带班,在编人员实行 24 小时在岗值班,每班不少于 2 人
类值班单位:除类单位以外的区政府部门、有关单位
值班室应设立在各单位办公室,安排 1名领导带班,在编人员实行 24 小时值班,每班应不少于 1 人
区教委、区农委、区经信委、区水务局、区安监局、区卫计委等单位牵头组织本行业重点企事业单位做好值班标准化建设工作,尤其要加强电力、供水、燃气、通信、卫生等重点民生企业、单位的值班工作,确保信息畅通
各企事业单位值班室应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