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问题探析 [论文摘要]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正式实行后,我国公民对政府公开信息的愿望不断高涨,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的案件也随之增多
政府信息公开诉讼,其保护的是诉讼中相对人的知情权,知情权是我国宪法给予公民表达自由的一项重要权利
文章主要讨论的是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政府信息公开的判决方式以及处理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思路和方法
[论文关键词]政府信息公开 诉讼当事人 判决方式 行政诉讼 我国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是为了建设服务性政府的一个重要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公布实行,被认为是我国行政法制上的第三次革命,具有深远的影响和意义
一、政府信息公开含义的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 2 款规定:“本条例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猎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由此可以知道政府信息公开主体是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物职能的组织
所谓的政府信息是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是行政机关自制或者履行职责时从其他组织、机关、个人那里猎取的并以一定物体形式作为记录或者保存下来的信息
第一,政府信息是在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物职能的组织在履行职责的时候产生并制作的
由此可以看出政府信息的性质是属于行政法范畴,而不是民法的范畴
民法所调节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而不是权力与职责的关系
第二,政府信息是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物职能的组织自己制作或者从其他组织、机关、个人那里猎取的
政府信息的猎取有两种途径:自己制作和从他处猎取
行政机关制作是履行职责制定信息,对于一些本属于个人信息或者不是行政机关制作的,但是经政府猎取,使这些原本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就会成为政府信息
但是这些从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处猎取信息必须要有法定的依据,如若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