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苏州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元旦起实施 2025 《苏州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将从明年 1 月 1 日起实施。其中有哪些利于用人单位及职工的政策工伤案例处理中又有哪些常见问题 一、申报工伤是否更加便捷 答:为了方便用人单位和职工申请工伤认定,进一步发挥基层作用,原来由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的吴中、相城区工伤认定工作现调整由吴中、相城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调整后苏州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市区统筹地区含姑苏、高新区内的工伤认定工作。各县级市以及工业园区、吴江区、吴中区、相城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认定工作。 二、申报工伤的时限有什么变化 答:进一步放宽了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的时限。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发生事故损害或者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 30 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现在明确用人单位遇有特别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工伤认定的时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超过 30 日。 三、由他人代为申报工伤,需要什么手续 答:近亲属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提供与受损害职工存在近亲属关系的有效证明;用人单位、受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等委托代理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提供授权委托书。 四、职工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损害的,应提供什么材料 答:出现《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损害的情形时,应当提交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依法应当出具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等相关证明材料。 五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受到损害或发生事故的,应当提供什么材料 一受到交通事故损害的,提交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依法应当出具的事故处理文书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等; 二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者死亡的生效裁判文书; 三其他意外事故损害的,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六、职工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的,应当提供什么材料 答:出现《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交通事故损害的情形时,应当提交受损害职工工作时间证明、居住地证明、上下班路线图、以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依法应当出具的事故处理文书、结论性意见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等。事故处理文书包括交通事故认定书、事故证明、报警证明或者交通事故不予受理通知书,并由公安机关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