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销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汽车市场健康进展,维护公平公正得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与国境内从事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适用本办法. 从事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应当遵循合法、自愿、公平、诚信得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汽车,就是指《汽车与挂车类型得术语与定义》(GB/T 3730、1)定义得汽车,且在境内未办理注册登记得新车。 第四条 国家鼓舞进展共享型、节约型、社会化得汽车销售与售后服务网络,加快城乡一体得汽车销售与售后服务网络建设,加强新能源汽车销售与售后服务网络建设,推动汽车流通模式创新。 第五条 在境内销售汽车得供应商、经销商,应当建立完善汽车销售与售后服务体系,保证相应得配件供应,提供及时、有效得售后服务,严格遵守家用汽车产品“三包"、召回等规定,确保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供应商,就是指为经销商提供汽车资源得境内生产企业或接受境内生产企业转让销售环节权益并进行分销得经营者以及从境外进口汽车得经营者。 本办法所称经销商,就是指获得汽车资源并进行销售得经营者。 本办法所称售后服务商,就是指汽车销售后提供汽车维护、修理等服务活动得经营者。 第七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国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得政策规章,对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得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协调与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八条 汽车行业协会、商会应当制定行业法律规范,提供信息咨询、宣传培训等服务,开展行业监测与预警分析,加强行业自律。 第二章 销售行为法律规范 第九条 供应商、经销商销售汽车、配件及其她相关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与标准,不得销售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交易得产品。 第十条 经销商应当在经营场所以适当形式明示销售汽车、配件及其她相关产品得价格与各项服务收费标准,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或收取额外费用。 第十一条 经销商应当在经营场所明示所出售得汽车产品质量保证、保修服务及消费者需知悉得其她售后服务政策,出售家用汽车产品得经销商还应当在经营场所明示家用汽车产品得“三包”信息。 第十二条 经销商出售未经供应商授权销售得汽车,或者未经境外汽车生产企业授权销售得进口汽车,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消费者作出提醒与说明,并书面告知向消费者承担相关责任得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