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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合肥市职工大病救助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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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职工大病救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 为协助政府切实解决职工看病贵、看病难的问题,减轻职工医疗负担,更好地为全市职工提供服务,根据合肥市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活动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化学习实践科学进展观,贯彻落实全总、省总有关文件精神,将保障和改善民生工程作为工作的着力点和落脚点,努力构建职工第二条医疗保障线,切实解决患病职工实际困难,提高职工抵御因病致困风险的能力.第二章救助对象第三条本办法的救助对象主要有以下几类:(一)持《合肥市特困职工帮扶证》和《合肥市困难职工帮扶证》的职工及其家庭成员(以下简称持证职工);(二)参加职工医疗互助互济企业的在职职工(含农民工);(三)市级以上困难劳模及其家庭成员;(四)家庭因病致困的在职职工及其家庭成员(含农民工)。第三章救助标准第五条 持证职工、困难劳模年度内救助标准:1(一)年度内,个人自付医药费 20—50 元(含 50 元),按30%给予救助;(二)年度内,个人自付医药费 50 1 元(含 1 元),按 40%给予救助;(三)年度内,个人自付医药费 1 以上,按 50%给予救助,最高救助为 3 元;(四)年度内,持证职工及困难劳模家庭成员中患大重病的,按困难职工本人救助标准的 50%执行。第六条参加职工医疗互助互济企业的在职职工,如本人年度内自付医药费在 30 元以上且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 20 元(含 20 ),单位救助达到职工自付医药费的 15%,由单位工会提出申请加盖主管部门意见报市总工会并给予救助,具体标准为:(一)年度内,个人自付医药费 30 1 元(含 1 元)的,按20%给予救助;(二)年度内,个人自付医药费 1-2 元(含 2 元)的,按 30%给予救助;(三)年度内,个人自付医药费 2 元以上的,按 40%给予救助,最高救助为 2 元。第七条 家庭因病致困的在职职工,如本人年度内自付医药费在 150 元以上、且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 20 元(含 20 元),由单位工会提出申请加盖主管部门意见报市总工会并给予救助,具体标准为:(一)年度内,个人自付医药费 150—3 元(含 3 元)的,按20%给予救助;(二)年度内,个人自付医药费 3—5 元(含 5 元)的,按30%给予救助;(三)年度内,个人自付医药费 5 元以上的,按 40%给予救助,最高救助 2 元;(四)年度内,符合本条件的在职职工家庭成员中患重大疾病的,按职工本人救助标准的 50%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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