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0- 1 总则1
1 本规程在《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0-99 ( 以下简称原规程) 基础上修订, 原规程是中国第一本建筑基坑支护技术标准, 自 1999 年 9 月 1 日施行以来, 对促进中国各地区在基坑支护设计方法与施工技术上的法律规范化, 提高基坑工程的设计施工质量起到了积极作用
基坑工程在建筑行业内是属于高风险的技术领域, 全国各地基坑工程事故的发生率虽然逐年减少, 但仍不断地出现
不合理的设计与低劣的施工质量是造成这些基坑事故的主要原因
因此, 基坑工程中保证环境安全与工程安全, 提高支护技术水平, 控制施工质量, 同时合理地降低工程造价, 是从事基坑工程项目的技术与管理人员应遵守的基本原则
基坑支护在功能上的一个显著特点是, 它不但用于为主体地下结构的施工制造空间条件和保证施工安全, 更为重要的是要保护周边环境不受到危害
基坑支护在保护环境方面的要求, 对城镇地域尤为突出
对此, 工程建设及监理单位、 基坑支护设计施工单位乃至工程建设监督管理部门应该引起高度关注
2 本条明确了本规程的适用范围
本规程的规定限于临时性基坑支护, 支护结构是按临时性结构考虑的, 因此, 规程中有关结构和构造的规定未考虑耐久性问题, 荷载及其分项系数按临时作用考虑
地下水控制的一些方法也是仅按适合临时性措施考虑的
一般土质地层是指全国范围内第四纪全新世 Q4 与晚更新世 Q3 沉积土中, 除去某些具有特别物理力学及工程特性的特别土类之外的各种土类地层
现行国家标准《岩土工程勘察法律规范》GB50021 中定义的有些特别土是属于适用范围以内的, 如软土、 混合土、 填土、 残积土, 可是对湿陷性土、 多年冻土、 膨胀土等特别土, 本规程中采纳的土压力计算与稳定分析方法等尚不能考虑这些土固有的特别性质的影响
对这些特别土地层, 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