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出境旅游合同书范文 旅 游 者 组 团 旅 行 社 使 用 说 明 1.本 为示范文本,适用于住所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经营出境 旅游服务业务的旅行社(简称组团社)与依法允许出境的旅游者之间缔结的出境组团旅游服务关系。法律法规对合同内容另有强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 2.旅游者在签订合同前请认真阅读本合同各项条款,特别是《通用条款》第 2 条第 3条、第 5 条、第 6 条和《专用条款》各条款。合同填写完毕后,请旅游者保存原件,组团社保存复写联。 3.名词解释 (1)出境组团旅游服务是指由组团社负责组织旅游团队并将其送到中华人民共和XX 境外的国家或香港澳门等地区的城市或旅游景点,并亲自或委托接待社为旅游者提供的签、客票代订、交通、餐饮、住宿、游览等综合性旅游服务活动。 (2)转团是指由于低于成团人数,经旅游者同意,组团社在出发前将其转至其他旅行社组织的出境旅游团队的行为。组团社委托境外接待社提供具体旅游服务的行为不属于转团。 (3)脱团是指旅游者在境外擅自脱离旅游团队,不随团完成约定 行程的行为。 (4)实际损失是指因违约所实际导致的损失,但不得超过违约方订立合同时可能预见到或 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5)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开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因自然原因和社会原因引起的事件,如自然灾害、战争、、重大传染性疫情、行为等。 (6)意外事件 是指因双方故意或过失以外的偶然因素而发生的,影响旅程的列车和航班等公共交通工具的延误或取消恶劣天气变化、交通堵塞、重大礼宾活动等事件 。 4.双方请保存好旅游活动中的有关票据明和资料,以便作为投诉凭据、索赔据。其中书式、邮件、传真等能够以有形形式长久保存的据明力要明显优于口头、电话等形式。 北京市旅游局旅游服务电话 12301。 通信地址北京市朝阳区 XX,邮编:100022。 通 用 条 款 第一条 旅游者的权利 (一) 自主选择具有合法出境旅游组团资格的组团社。 (二)有权要求组团社如实提供《出境旅程表》和《行程须知》,并有权要求组团社告知住宿餐饮、交通、服务标准等方面的真实情况。 (三)有权自愿选择和购买旅游人身意外保险及其他保险。 (四)有权要求组团社根据合同约定和《出境旅程表》安排旅行游览并协调处理相关事宜。 (五)有权拒绝参加合同约定以外的购物活动或自费项目。 (六)有权拒绝组团社的擅自转团行为。 第二条 旅游者的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