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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消费者保护法的最新发展及其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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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消费者保护法的最新进展及其启示 关键词: 欧盟指令;消费者保护;最新 进展 ;启示内容提要: 随着欧盟消费者保护统一 T 动的不断深化,欧盟消费者保护法在广告、格式合同、担保责任、 网络 消费和庭外消费纠纷解决机制等方面取得了新的进展。我国应该借鉴欧盟消费者保护指令的先进做法,尽决制定相关消费交易准则,确保消费者对商业交易的信心,促进国民 经济 的快速稳定进展。 “信用”是指内心坚守的正直、诚实、正义、友善,或者其他有关人或事的合理原则。信用成为消费交易的关键因素是千百年来亘古不变的事实,它产生于交易双方当事人之间,并融入当事人熟悉的交易纠纷解决程序。显然,商人信用与消费者保护是同一硬币的不同两面,它们同时融入欧盟消费者保护的统一化进程。20 世纪 90年代以来,欧盟消费者保护统一化运动蓬勃进展,导致欧盟消费者保护法在广告、格式合同、担保责任、网络消费和庭外消费纠纷解决机制等方面取得了新的进展,从而使欧盟消费交易数量激增,欧盟内部市场活跃而繁荣。因此借鉴欧盟消费者保护法的成功经验,完善我国商业交易中的消费者保护 法律 制度,己成为我国的当务之急。 一、欧盟消费者保护法最新进展之界定 在了解欧盟消费者保护法的最新进展之前,需要准确把握“消费者”的含义和法律特征。首先要界定“消费者”这个概念。各国立法和国际条约有关消费者的含义一般考虑了三个因素:(1)供应商的性质。一些法律制度中的消费者是相对于“供应商”而言的,出于某种目的,提供商品或服务的供应商又各有不同定性,如在法国被定性为“职业行为者”,在英国被定性为“在贸易过程中供给行为者”,欧盟 1980年通过的《关于合同义务的法律适用公约》也认为,消费者是指基于行业或职业之外的目的而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私人。(2)消费者的性质。其强调消费者本身具有或不具有的典型特征,以区别于供应商,如 1994 年欧盟《不公平消费合同条款指令》规定,消费者是出于非职业目的的缔结合同的 自然 人;欧盟 1968 年通过的《关于管辖的布鲁塞尔公约》认为,消费者是基于非行业或职业目的而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人;实行这种否定方式的还有荷兰、奥地利等。而其他国家则实行肯定而非否定的形式,即规定谁是消费者,而非规定谁不是,如 1987 年英国《消费者保护法》第 2 条规定,消费者通常是出于私人使用或消费目的而购买商品或服务的人;欧盟《 电子 商务指令》认为,消费者是指为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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