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上公示制度的法律意义及其后果再探讨 内容提要:民法上的公示制度兼有权利成立和给予权利对外效力之功能,它是事实权利冲突消除的制度化体现,也是意思自治原则所依赖的制度前提。物权法中动产占有和交付公示方式的缺陷使动产物权的公信力减弱,使动产抵押制度难以施行。公示制度的存在是物权行为及其无因性和独立性的起点,强制性的国家管理性质的公示制度在理论和立法上无法通过法律行为理论来解释。基于公示制度对物权转移的重要意义,立法上应将公示作为合同设定的绝对权转移的必要条件。 关键词:公示,意思自治,动产抵押,生效要件,国家强制 公示为物权法基本制度之一。传统物权法基于公示制度形成了公信原则、物权行为理论和无因性理论等,这些原则和理论是物权法区别于债法的主要特征。但公示这一现象并不仅仅体现物权法,其法律形式及后果在相关法律上也有反映。如商事法中票据的无因性问题便与票据持有的公示性相关,知识产权法里登记公示对知识产权形成及转让具有巨大作用,甚至证券化后的债权也具有物权公示的一些后果等等。因此,在民法上将公示制度作为一个整体制度进行梳理是必要的,尤其公示这一国家强制性的制度和法律规范与私法自治原则如何协调,是解决将公示效力视为 “物权行为”后果这一理论误区的关键。基于此,作者基于公示为公信力、无因性、“物权行为”和交易安全等理论和制度的起始点这一推断,系统探讨公示对于民事权利和权利流转的根本意义,并对传统民法理论上的一些争议提出自己的看法,以供同仁商榷。 一、公示的意义:权利设定与交易安全 在以意思自治为特征的民法理论和法律规范体系中,公示似乎是一个变数。公示和公信原则作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在很大程度上可以看作是物权和债权的重要区别之一。可以发现,在物权法原则体系中,缺少公示原则,其他原则都很难实现。公示制度最基本的功能在于,公示方法使物权及物权的变动为公众所知,从而对第三人发生效力,以保障交易安全。值得注意的是,虽然公示是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但大陆法系国家的物权法理论更倾向于在物权变动上去探讨公示的意义。[①]公示究竟是物权本身的公示,还是物权变动的公示,值得讨论。 公示对权利的意义 对于物权公示的性质,学说上主要有三种观点:“权利公示说”、“物权变动公示说”和两者兼而有之的“统一说”。[②]公示对物权变动具有实质意义,自不待言。但公示也与权利密不可分。从规则上分析,公示只可能是权利的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