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汽车库修车库得防火设计要求 汽车库、修车库得防火设计中、应结合车库得实际情况、积极采纳先进得防火与灭火技术。汽车库、修车库建筑得防火设计要求、除执行《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法律规范》 (G B 50067—2 0 14)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得《建筑设计防火法律规范》(G B 50 0 1 6-2025)、《乙炔站设计法律规范》(G B 5003 1—19 91)、《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法律规范》(GB 50098-200 9)等法律规范有关设计标准与法律规范得要求。ﻫ 本节将从以下五个方面对汽车库、修车库得防火设计进行介绍。 一、总平面布局ﻫﻫ (一)一般规定 汽车库、修车库得选址与总平面设计、应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合理确定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得位置、防火间距、消防车道与消防水源等、并在总平面布局上应符合以下要求: 1)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不应布置在易燃、可燃液体或可燃气体得生产装置区与贮存区内.汽车库不应与甲、乙类厂房、仓库贴邻或组合建造。ﻫ 2)Ⅰ类修车库应单独建造;Ⅱ、Ⅲ、Ⅳ类修车库可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得首层或与其贴邻、但不得与甲、乙类厂房、仓库、明火作业得车间、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得教学楼、老年人建筑、病房楼及人员密集场所组合建造或贴邻。ﻫ 3)地下、半地下汽车库内不应设置修理车位、喷漆间、充电间、乙烷间与甲、乙类物品库房.汽车库与修车库内不应设置汽油罐、加油机、液化石油气或液化天然气储罐、加气机。 4)燃油或燃气锅炉、油浸变压器、充有可燃油得高压电容器与多油开关等、不应设置在汽车库、修车库内.当受条件限制必须贴邻汽车库、修车库布置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法律规范》(GB 500 1 6—20 14)得有关规定。 5)甲、乙类物品运输车得汽车库、修车库应为单层建筑且应独立建造。当停车数量不大于 3 辆时、可与一、二级耐火等级得Ⅳ类汽车库贴邻、但应采纳防火墙隔开。 (二)防火间距ﻫ 汽车库、修车库之间及汽车库、修车库与除甲类物品仓库外得其她建筑物得防火间距、应符合表 4-8—1 得规定. 高层汽车库与其她建筑物、汽车库、修车库与高层工业、民用建筑得防火间距应按上表得规定值增加 3 m。 汽车库、修车库与甲类厂房得防火间距应按以上规定值增加2m。甲、乙类物品运输车得汽车库、修车库与民用建筑得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25m、与重要公共建筑得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 0m。甲类物品运输车得汽车库、修车库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