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阴师范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江苏省普通高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暂行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形,制定本细则
一、学位评定委员会第一条学校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学士学位评定、授予工作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要履行如下职责:(一)制定、修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二)审批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名单并对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三)审议通过授予或不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四)作出撤销学士学位的决定;(五)讨论和处置学士学位授予进程中的争议问题和其他事项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学士学位授予的日常工作
办公室设 在教务处
第二条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各二级学院设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由相关院领导、教研室主任或高级职称教帅等五人或七人组成
分委员会主席由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
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要履行如下职责:(一)根据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审核本学院本科毕业生的政治思想表现、课程学习成绩、毕业设计(论文)的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报请授予学士学位和不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二)受理本科毕业生个人按以下第三条、第五条规定可授予学位和按以下第六条、第七条规定可补授学位的申请,对比规定审核相关证明材料及其复印件 并签署意见后,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三)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反映有关学士学位授予中的争议问题,并提出处置意见;(四)协助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勤学位授予的其他工作
二、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第三条本科毕业生,具有下列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酷爱祖国,同意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
道纪道法,品行端正;(二)在校期间,修满人材培育方案规定的各类学分,较好地学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大体技术,毕业设计(论文)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