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阴师范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江苏省普通高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暂行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形,制定本细则。一、学位评定委员会第一条学校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学士学位评定、授予工作。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要履行如下职责:(一)制定、修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二)审批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名单并对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三)审议通过授予或不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四)作出撤销学士学位的决定;(五)讨论和处置学士学位授予进程中的争议问题和其他事项。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学士学位授予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 在教务处。第二条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各二级学院设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由相关院领导、教研室主任或高级职称教帅等五人或七人组成。分委员会主席由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要履行如下职责:(一)根据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审核本学院本科毕业生的政治思想表现、课程学习成绩、毕业设计(论文)的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报请授予学士学位和不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二)受理本科毕业生个人按以下第三条、第五条规定可授予学位和按以下第六条、第七条规定可补授学位的申请,对比规定审核相关证明材料及其复印件 并签署意见后,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三)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反映有关学士学位授予中的争议问题,并提出处置意见;(四)协助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勤学位授予的其他工作。二、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第三条本科毕业生,具有下列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酷爱祖国,同意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道纪道法,品行端正;(二)在校期间,修满人材培育方案规定的各类学分,较好地学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大体技术,毕业设计(论文)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成绩合格,初步具有从事科学讨论工作或担任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取得毕业证书;(三)非外语专业(不含音乐、体育、美术各专业)学生原则上通过国家大学英语四级考试;外语类专业学生原则上通过外语专业八级考试;音乐、体育、美术各专业学生原则上通过国家或校内大学英语四级考试;(四)非运算机专业学生参加江苏省高校运算机品级考试或全国运算机品级考试,文科学生达到一级水平、理工科学生达到二级水平(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