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促进生物医药产业集聚进展的若干措施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医药产业健康进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5〕11 号),聚焦发力,补齐短板,增强我市生物医药产业自主创新能力,培育壮大新业态新模式, 推动产业向中高端迈进,促进经济高质量进展,特制定本措施。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深圳市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进展,聚焦行业痛点难点,着力提升产业原 始创新能力,大力推动创新成果转化,积极布局产业应用基础平台,实现产业园区协同错位 进展,集聚重大产业项目落地,建成具有全球影响力的产业创新进展策源地。第二条 本措施适用于在深圳市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从事药品、医疗器械、细胞 及基因等领域研发、生产和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等机构。药品领 域重点支持化学药、生物制品、中药及天然药物等。医疗器械领域重点支持医用成像器械、 放射治疗器械、医用诊察和监护器械、临床检验器械、植介入器械、医用康复器械、体外诊 断试剂等。细胞领域重点支持干细胞治疗、细胞免疫治疗等。基因领域重点支持基因检测、 基因治疗等。第二章 着力提升自主创新能力第三条对在国内开展临床试验并在我市进行转化的新药,根据其研发进度分阶段予以 资助。对第 1 类化学药、1 类生物制品、1 类中药及天然药物,按实际投入研发费用的 40%予 以资助:取得临床批件的,给予最高不超过 8 万元资助;完成 I、II、III 期临床试验的, 分别最高不超过 10 万元、20 万元、30 万元,单个企业每年资助最高不超过 1 亿元。对第 2 类化学药、2-5 类生物制品、2-6 类中药及天然药物,按实际投入研发费用的 40%予以资助:取得临床批件的,给予最高不超过 2 万元资助;完成 I、II、I 期临床试 验的,分别最高不超过 3 万元、8 万元、15 万元,单个企业每年资助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对取得药品批准文号的第 3-4 类化学药,按实际投入研发费用的 20%予以资助,最高 不超过 5 万元;单个企业每年资助最高不超过 10 万元。第四条对在全国前三个通过仿制药一致性评价的药品,按实际投入一致性评价费用的 20%予以资助,最高不超过 5 万元;对其他通过仿制药一致性评价的药品,按实际投入研 发费用的 20%予以资助,最高不超过 3 万元;单个企业每年资助最高不超过 10 万元。第五条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二、三类医疗器械产品(不含二类诊断试剂及设备零 部件),按实际投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