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根据呻华人民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志明、伟、左萍共同出资设立"贵州天坤混凝土** 〔以下简称"公司〕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合的,以法律、法规、规章为准。第二章公司名称、住所第三条名称:**第四条住所:**第三章 公司经营围第五条 经营围:商品混凝土生产销售;建筑材料、建筑构造墙体材料、外墙面保温材料的生产与销售;混凝土预制构件的销售;机械化施工、建筑工程技术咨询效劳。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的**、出资时间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第七条 股东的**、出资式及出资额如下:****号出资式出资额出资比例出资时间第五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方法、职权、议事细则第八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以下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针和投资方案;〔二〕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酬劳事项;〔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监事的酬劳事项;〔四〕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五〕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案,决算案;〔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案和弥补亏损案;〔八〕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九〕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十〕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十一〕修改公司章程;〔十二〕出任或解聘公司经理。第九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主持。第十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根据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公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股东会的议事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第十一条 股东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应当每半年召开一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开临时会议。第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开和主持。第十三条 召开股东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第十四条 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