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隐患整改管理制度一、火灾隐患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或潜在的可能造成火灾危害的不安全因素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视为火灾隐患:1、建筑布局不合理,火灾发生后容易蔓延成灾的;2、建筑结构、耐火等级与使用性质不相适应,不符合防火法律规范要求的;3、火源或热源靠近可燃结构或可燃物品,有引起火灾危险的;4、电气设备绝缘不良、接触不牢、超负荷、安全装备缺乏或不符合要求,电气设备的类型与使用场所不相适应,有引起火灾爆炸危险的;5、化学易燃物品生产、使用、储存、运输、包装方法不符合要求的;6、应有避雷设备的场所,没有设置避雷设施或失效的;7、应有消除静电装置的设备,没有安装或虽已安装但已失灵的;8、在用火环境中存放易燃物质,有导致火灾危险的;9、从事火灾危险性较大的作业,没有防火制度,操作人员无证上岗、不懂防火和灭火知识,或违章操作、违章指挥的;10、消防器材配置不足,或虽已配置但已损坏或性能不符合要求的;11、安全疏散出、消防通道不足或者布局不合理、被堵塞,影响人员、物资疏散和消防车通行的;12、消防水源、水压不足,影响扑救火灾的;13、其它容易引起火灾的隐患
二、各级、各部门要建立火灾隐患检查登记台帐,登记内容包括检查人员、检查时间、火灾隐患部位及危险状态、整改措施、整改责任人、整改期限等
三、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定方案、定时间、定人员及时予以消除
1、在火灾隐患未消除前,应当落实临时防范措施,确保隐患整改期间的消防安全
2、对临时不能整改的重大火灾隐患应当提出解决方案,及时向火灾隐患部门上一级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报告
3、火灾隐患部门上一级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纳入工作计划限期整改
4、对查出的火灾隐患应当坚持两不交:即班组、工段能整改的不交车间,车间能整改的不交公司
四、对火灾隐患的整改,需经隐患所在部门的上一级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检查验收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