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炸性危险场所的划分一
1 我国对爆炸性危险场所是如何划分的
答 我国对爆炸性危险场所的划分采纳与 IEC 等效的方法
国家标准 GB52025-05 中规定,爆炸性气体危险场所按其危险程度大小,划分为 0 区、1 区、2 区三个级别,爆炸性粉尘危险场所划分为 0 区、11 区两个级别,详见表 4-1
表 4-1 中国对危险场所划分表爆炸性物质 区域划分 区域定义气 体 0 区 连续出现或长期出现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1 区 在正常运转时可能出现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2 区 在正常运转时不可能出现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或即使出现也仅是短时存在的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粉尘 10 区 连续出现或长期出现爆炸性粉尘的环境11 区 有时候会将积留下的粉尘扬起而偶然出现爆炸性粉尘混合物的环境1
2 国际上对爆炸性危险场所是如何划分的
答 国际上各主要工业国家对爆炸性危险场所的划分,基本上可分两种意见
一种以 IEC(国际电工委员会)为代表,包括德国、英国、意大利、日本、澳大利亚等国,对气体划分为 0 区、1 区、2 区,对粉尘划分为 10 区、11 区
其定义与 IEC 基本相同(可参见我国对各区域的定义,我国等效采纳 IEC 标准)
另一种为美国、加拿大等北美国家的划分,以 NEC(美国国家电气规程)的定义为代表,对气体划分为 1 区、2 区(没有 0 区),对粉尘也划分为 1 区、2 区
两者之间的对应关系大致如下:气体:IEC0 区、1 区——NEC1 区IEC2 区 ——NEC2 区粉尘:IEC10 区——NEC1 区IEC11 区——NEC2 区IEC
#21306;
#30340;英文为 Zone;NEC
#21306;
#30340;英文为 Division
3 我国的防爆电气设备,其防爆结构形式有几种
排列出其名称和标志
答 根据国家标准 GB3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