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分公司财务管理工作,充分发挥财务管理在企业经营活动中的作用,根据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公司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分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对分公司的财务活动实施有效控制,如实反映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第三条分公司的财务活动在总经理的领导下,由财务部门统一管理。第四条分公司财务工作接受公司财务部门的管理、监督和审计。第五条分公司重大投资决策项目必须有财务部门主管人员参加。第二章财务部门和财务人员第六条分公司必须设立专门的财务机构和财务人员,并指定(任命)专业人员为财务机构的负责人。第七条财务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制度和分公司的规章制度。对违法违纪行为,财务人员有权拒绝执行,并向分公司总经理或主管单位请示汇报。第八条财务人员有权依法行使有关财务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法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和报复。第九条财务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依法从事财会工作。第十条分公司领导的亲属不得担任本分公司财务部门主管人员,财务部门主管人员的亲属不得同时担任出纳工作。第十一条财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一般财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财务部门主管人员监督交接;财务部门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分公司总经理监督交接,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督交接。第三章现金、银行存款、借款第十二条分公司现金、银行存款的管理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以及银行的相关规定。第十三条 分公司现金库存量应保持在 10 元左右,并做到日清月结,帐实相符,每天须将结余现金存入银行帐户。第十四条存、取大额现金时,必须有专人、专车护送。第十五条 购置物品:支付费用在人民币 5 元以下,可用现金支付,人民币 5 元以上,原则上须用转帐支票支付。第十六条以银行转帐支票支付款项时,必须在支票上注明支付时间、收款人单位全称、支付金额及用途。第十七条 分公司员工因工作需要可以借款。满足下列一项条件者,可借用现金:1. 借款金额在人民币 5 元以下;2.购买零星物品或不方便用支票付款的;3.因公出差需借款的;4.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制度规定可用现金的条件。除此之外,其它需借用支票。第十八条借款人必须填写借款单并经部门经理和分公司总经理审批。禁止未经批准,私自挪用公款。第十九条 财务人员必须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