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 人民政府有关政策制定本章程。第二条本公司在 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注册登记名称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住所:。第三条 公司宗旨是:依法管理,业主至上,服务第一。第四条 公司依法登记注册,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 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法人财产,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公司一切活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公司应当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活动。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第二章公司的注册资本和经营范围第五条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万元。第六条 公司经营范围是:主营房地产物业管理、维修、养护,楼宇机电配套设备管理维修,清洁卫生,庭 园绿化及辖区内车辆停放管理。兼营与住宅(含大厦)相配套的商业、饮食业、便民服务业。第三章股东姓名(或名称)和住所第七条 公司股东共__个,分别是:第八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全部由股东自愿出资入股。第九条 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第五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第十条股东享有下列权利:(一)享有选举和被选举权;(二)按出资比例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原股东可以优先认缴出资;(三)按规定转让和抵押所持有的股份;(四)对公司的业务、经营和财务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质询。有权查阅股东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五)在公司办理清算完毕后时,按所出资比例分享剩余资产。第十一条股东履行下列义务:(一)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各自认缴的出资额;(二)在公司办理清算时,以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债务;(三)公司一经工商登记注册,不得抽回出资;(四)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五)支持公司的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促进公司业务进展;(六)不按认缴期限出资或者不按规定出资额认缴的,应承担违约责任。第六章股东转让出资和条件第四章股东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第十二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部分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 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公司只有两名股东的,必须经全体股东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 出资,假如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的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股东转让出资后的公司股东人数必须符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