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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形态新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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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形态新论 [提要]我国犯罪形态理论的进展史表明,犯罪形态理论已经超越了过去那种对具体的犯罪形态进行孤立讨论的局面,从而进展成为一个自成一体的开放系统。刑事被害人在犯罪行为结构中的当事人地位,决定了其对开放的犯罪形态理论系统具有重要的改造和再造功能。 [关键词]犯罪形态 刑事被害人 改造 再造 一、 犯罪形态讨论之回顾 犯罪形态是刑法学中一个基础理论问题。多年来,我国刑法学界对犯罪形态问题进行了多方面的深化探究,使我国刑法学对犯罪形态问题的认识不断走向深化和丰富。犯罪形态的理论大厦逐渐清楚和完美地呈现在我们面前。然而,学无止境。回眸我国犯罪形态理论所走过的艰辛历程,我们不仅为我国刑法学界在犯罪形态领域所取得的丰硕成果感到欣慰,而且更重要的是促使我们对犯罪形态问题讨论进行新的反思,从而为我国犯罪形态理论的进展寻找新的路向。当然,出于本文论题的需要,本文对犯罪形态理论的讨论进程及其成果进行回顾,绝不是也不可能是面面俱到的。本文论题的用意在于发掘刑事被害人对犯罪形态问题的理论意义,从而丰富和优化犯罪形态的理论构造,将犯罪形态推向新的理论境界。因此,本文对犯罪形态讨论进程及其成果的评述,将从以下两个方面展开。 关于犯罪形态的一般概念 关于什么是犯罪形态,即犯罪形态应当如何定义的问题,在我国犯罪形态理论中有一个进展演变过程。这也就是犯罪形态的一般概念的形成过程。在笔者看来,这一过程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故意犯罪过程中的犯罪形态。“1985 年我国刑法学界将‘故意犯罪的阶段’的提法改为‘故意犯罪过程中的犯罪形态’” .这是我国刑法理论第一次正是使用犯罪形态的概念。同时,这也是我国犯罪形态理论的形成阶段。在这一阶段,犯罪形态被局限为“故意犯罪过程中”。因此,这时的犯罪形态,还是一个范围十分狭窄的概念。这表明,当时的刑法学界认为只有在“故意犯罪过程中”才会产生犯罪形态问题。但是,尽管这时的犯罪形态概念的内涵和外延较为单薄和狭窄,但这一概念的开始使用所具有的重大意义决不可低估。在此以前面,刑法学界认为,“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既遂是犯罪进展所可能停顿的阶段也即结局,犯罪中止不是独立阶段,而是与前三者相关的结局。” 犯罪形态概念的诞生,使我国刑法理论对犯罪形态问题认识发生了质的变化,“认为犯罪准备、犯罪实行、犯罪结果发生是故意犯罪的过程,犯罪既遂是犯罪过程中的完成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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