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公众参加办法 《》7 月 2 日由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9 月 1 日起施行
部长____ 7 月 13 日 第一条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猎取环境信息、参加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畅通参加渠道,促进环境保护公众参加依法有序进展,根据《环境保护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加制定政策法规、实施行政许可或者行政处罚、监督违法行为、开展宣传等环境保护公共事务的活动
第三条环境保护公众参加应当遵循依法、有序、自愿、便利的原则
第四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通过征求意见、问卷调查,组织召开座谈会、专家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环境保护相关事项或者活动的意见和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电话、信函、传真、网络等方式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一相关事项或者活动的背景资料; 二征求意见的起止时间; 三公众提交意见和建议的方式; 四联系部门和联系方式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在征求意见的时限内提交书面意见和建议
第六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拟组织问卷调查征求意见的,应当对相关事项的基本情况进行说明
调查问卷所设问题应当简单明确、通俗易懂
调查的人数及其范围应当综合考虑相关事项或者活动的环境影响范围和程度、社会关注程度、组织公众参加所需要的人力和物力资源等因素
第七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拟组织召开座谈会、专家论证会征求意见的,应当提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议题、议程等事项通知参会人员,必要时可以通过政府网站、主要媒体等途径予以公告
参加专家论证会的参会人员应当以相关专业领域专家、环保社会组织中的专业人士为主,同时应当邀请可能受相关事项或者活动直接影响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代表参加
第八条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听证的事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告,并进行听证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听证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