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法规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进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环境保护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市环境保护遵循以下原则: 以人为本、全面规划、合理布局;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 开发者保护、利用者补偿、破坏者受惩处; 污染者承担治理、恢复和损害赔偿责任。 第四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进展规划,制定环境保护目标,并将环境保护投入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本市实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将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作为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工作考核评价的内容。 上级人民政府对下一级人民政府落实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的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全民环境保护教育,提高全社会环境保护意识,鼓舞公民和社会组织参加环境保护事业。 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做好环境保护公益宣传,并对破坏生态、污染环境的行为和环境监管行为进行公开报道,开展舆论监督。 第七条市和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可以在法定权限内委托其所属的环境执法监察机构负责具体环境监察工作。 政府各行政管理部门应依法履行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的环境保护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人民政府应当明确相关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的环境保护工作,配备专、兼职人员,开展环境保护工作。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良好环境的权利和履行保护环境的义务,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有权对环境保护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凡受到环境污染危害或遭受损失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提起诉讼,要求消除危害和赔偿损失。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对保护和改善环境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二章环境保护规划 第九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进展和环境质量状况,编制并公布实施本行政区环境保护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 第十条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公布实施的环境保护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市地表水水域环境功能区划、大气环境质量功能区划、城市区域噪声环境功能区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县人民政府及其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