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与责任追究制度为进一步加强我矿生产安全管理,强化安全管理责任,明确生产安全事故管理责任,法律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管理程序,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安全生产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和《公司关于生产安全事故汇报程序及调查处理有关规定(试行)》等文件精神,特制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与责任追究制度”。一、事故类型及认定办法(一) 伤亡事故伤亡事故按损害程度分为以下三类:1、轻伤事故。2、重伤事故。3、死亡事故。(二) 非伤亡事故。非伤亡事故,划分为一级非伤亡事故、二级非伤亡事故和三级非伤亡事故三类。1、一级非伤亡事故。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一级非伤亡事故。(1)发生的事故使全矿停工 小时以上,或采区停工 3 昼夜以上;(2)瓦斯、煤尘燃烧或爆炸;(3)煤与瓦斯突出,其突出煤量超过 吨(含 吨);(4 )井下发火封闭采区或影响安全生产;(5)水灾使矿井全部或一翼停止生产;(6)采区通风不良,风流瓦斯超限或瓦斯积聚,造成停产 小时以上;(7)采煤工作面冒顶长度在 米及以上;(8)掘进工作面冒顶长度在 米及以上;(9) 巷道冒顶长度在 米及以上;(10)矿用火工品爆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 万元及以上;(11)因生产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 万元及以上;(12)造成设备直接损失价值超过 万元;(13)地面车间供电中断 天以上或地面中断供电 天以上;(14)主扇风机和分区扇风机停止供风 分钟以上;(15)提升设备的断绳、猴车故障、过卷,大型物坠入井筒;(16)猴车故障 小时以上;(17) 运输设备撞车、追尾造成设备严重损坏,斜井跑车,皮带、电缆或电气设备着火;(18)千伏级及以上变配电设备误停、误送电;(19)压风机故障、风包和风管爆炸或着火;(20)主排水系统故障造成泵房进水;(21)基建施工企业造成全矿工程停工 小时以上;(22)上级认为应调查处理的其它非伤亡事故;2、二级非伤亡事故。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二级非伤亡事故;(1) 发生的事故使全矿井停工 小时以上,但不足 小时或采区停工小时以上,但不足 3 昼夜;(2) 井下透水或突水致使淹采掘工作面;(3) 采区排水系统故障造成泵房进水;(4) 采区或采、掘工作面通风不良,风流中瓦斯超限或瓦斯积聚造成停产小时以上;(5) 采煤工作面冒顶长度达 米及以上,但不足 米;(6) 掘进工作面冒顶达 米及以上,但不足 米;(7)巷道冒顶长度达 米及以上,但不足 米;(8)火工品爆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 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