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 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进展和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 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 体责任,适用本规定。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 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等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第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承担主体责任,应当依照 本规定建立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保障安全生产投入,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实施风险分级管控与 隐患排查治理,完善设备设施与作业安全管理,履行应急救援和事故报告义务,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 事故。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下同)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负有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行政执法和宣传教育,强化安全生产监 管,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第五条鼓舞生产经营单位参加安全生产相关行业协会。相关行业协会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积极制定行业安全生产标准,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 安全生产技术、培训等服务,指导本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委托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等第三方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 理服务,第三方机构应当依法独立开展安全生产服务,客观、真实反映安全生产有关情况,并对所提 供的服务承担法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前款规定的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 单位承担。第二章 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第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公开和实施下列安全生产管理(一)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和监督考核制度;(二)安全生产资金管理和设备、设施保障制度;(三)风险辨识、分级管控和安全生产检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四)特种作业和危险作业管理制度;(五)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六)职业健康管理制度;(七)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制度;(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制定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指引性规 定,指导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本单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