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安全生产奖惩规定第三章 处 罚第 11 条发生特大事故或后果极为严重经国家电力公司认定的重大事故,根据事故调查小组的调查报告结论,按事故责任划分,对有关责任人员做下述处罚:1.对主要责任人给予开除厂(局、公司)籍处分。2.对次要责任人给予开除厂(局、公司)籍处分;或开除厂籍、留用察看二年处分。3.对责任人所在车间级领导给予行政降级至开除留用察看一年处分。4.对事故责任单位厂(局、公司)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记大过至撤职处分。5.对事故责任单位上级(省公司一级,简称省公司)相关部门负责人给予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6.对省公司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损失或影响重大的,分管副职应引咎辞职,行政正职应给予记大过及以上处分。7.集团公司内一年内有两个省公司发生特大事故,给予集团公司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和相关部门负责人 5、6 两款相同处分。8.对事故责任单位和其上级(省公司)的党委书记应商其上级党委书记应商其上级党组织给予相应的处分。9.一年内,全公司发生四次以上特大事故,国家电力公司分管副职根据应负责任情况,从通报批判直至引咎辞职。第 12 条 发生责任性重大设备事故,电网事故和火灾事故,根据事故调组的调查报告结论,按事故责任划分,对有关责任人员做下述处罚:1.对主要责任人给予开除厂(局、公司)籍,留用察看一至二年的处分。情节严重的,将给予开除处分。2.对次要责任人给予行政记过至开除厂(局、公司)籍,留用察看一年处分。3.对责任人所在车间级领导给予记过至撤职处分。4.对事故责任单位厂(局、公司)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警告至降级处分。5.发生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社会影响的重大事故,以及由于管理不善、措施不力,一年内再次发生责任性重大事故,对省公司行政正职、分管副职给予全国通报批判或行政警告及以上处分。6.对事故责任单位和其上级单位的党委书记应商上级党组织给予相应的处分。第13 条 发生重大人身伤亡事故,根据事故调查小组的调查报告结论,按事故责任划分,对有关责任人员做下述处罚:1.对主要责任人给予开除厂(局、公司)籍处分。2.对次要责任人给予开除厂(局、公司)籍,留用察看一至二年处分。3.对责任人所在车间级领导给予行政记大过至撤职处分。4.对事故责任单位厂(局、公司)行政职、有关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记过至撤职处分。5.对省公司相关部门负责人给予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6.对省公司有关分管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