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钻打眼工操作章程一、一般规定第 1 条 电钻打眼工必须经培训和考试合格之后,方准持证上岗
第 2 条 打眼工应按作业章程中爆破说明书的炮眼参数及布置方式打眼
对凹凸不平的煤壁要根据情况减小或加大眼深,保证放炮后煤帮平直,采高必须符合作业章程要求
第 3 条 必须要使用设有检漏、短路、过负荷及远距离起动和停止电钻的综合保护设施
第 4 条 检测、修理电钻必须在指定修理室进行
严禁在工作面随意拆卸和检测、修理电钻
第 5 条 禁止在旧眼、残眼内或在煤(岩)裂缝中打眼,禁止站在输送机上打眼
打眼过程当中,禁止用手或带手套扶托钻杆
第 6 条 发现有下述情况之一时,不准打眼或应当立即停止打眼,在向上级领导汇报并妥善处理、确认安全之后,方可继续打眼
1.工作面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 1%时;2.发现煤层内有连续小煤炮声响或有大量瓦斯涌出,有煤和瓦斯突出征兆时;3.发现煤层变潮、煤质松软,有挂红、挂汗、出现雾气、水叫、顶板淋水加大,空气变冷的透水预兆时;4.打眼中突遇压力水从钻孔流出时,应当立即停钻并不准抽动钻杆;5.工作面局部顶板来压、片帮严重;6.控顶距离或空顶超过作业章程的有关规定:7.支护不齐全、不牢固或倒棚未扶处:8.工作面有 2 个或 2 个以上自由面时,抵抗线小于 O
5 米,岩层中的抵抗线小于 O
对上述 1、2、3、4 项,如情况紧急,还必须立即发出警报,撤出所有受威胁地点的人员
第 7 条 打眼工应和放炮员紧密配合,共同搞好安全生产,确保爆破良好
第 8 条 打眼工作顺序: 准备(领取工具→携带工具→敷设电缆)→检查→处理→打眼操作(试转→开眼→钻进→排煤粉)→工作结束
二、准备、检查与处理第 9 条 领取电钻等工具时要进行认真检查,并应当符合下述规定:1.电钻的机体无裂纹破损,螺丝、螺帽、销子等齐全牢固;2.电钻开关灵敏可靠,防爆插销严密,假如发现有火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