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直机关党支部工作法律规范(试行)一、党支部工作总体要求 1.全面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把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落实到机关每个党支部、每名党员,全面提升机关党支部组织力,强化政治功能,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巩固党长期执政的组织基础。 2.党支部是中国共产党的基础组织,是党组织开展工作的基本单元,是党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 3.党支部工作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尊崇党章,加强思想建设,强化理论武装,始终保持先进性纯洁性。(2)坚持不忘初心、牢记使命,把政治建设作为根本性建设,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3)坚持仔细践行党的宗旨和群众路线,始终同群众想在一起、干在一起,成为群众的主心骨。 (4)坚持民主集中制,自觉做到“四个服从”,提高解决自身存在问题的能力,增强生机活力。 (5)坚持服务党的中心任务和本单位重点工作,充分发挥积极性、主动性、制造性,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贯彻落实。二、党支部设置 4.机关党支部设置应以本部门机关为主,根据党员人数合理、支部委员会健全、开展活动便利、有效发挥政治功能的要求进行设置。凡是有正式党员 3 人以上的,都应当成立党支部。党支部党员人数一般不超过 50 人。党员人数较少的部门,应当根据工作性质相近、支部功能健全、便于管理的原则成立联合党支部。5.结合实际创新党支部设置形式,坚持发挥政治功能,根据党的隶属关系一致的原则进行设置,使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全覆盖到部门直属单位和社会组织。 6.根据工作需要,机关党委可直接作出在机关处室设立党支部或成立联合党支部、上级党委可直接作出在基层单位设立党支部的决定。基层党支部的成立,一般由基层单位提出申请,基层党委召开党委会讨论决定并批复,批复时间一般不超过 1 个月。基层党委审批同意后,召开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支部委员会。选举结果报基层党委审批。 7.党支部的调整和撤销,一般由党支部报所在部门基层党委批准,也可由部门基层党委直接作出决定,并报上级党组织备案。 8.因特别工作需要或执行临时任务,可成立临时党支部。临时党支部主要履行组织党员开展活动、教育管理党员等职责,一般不进展党员、处分处置党员,不选举党代会代表和进行换届。临时党支部书记由批准其成立的党组织指定。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