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化养护和管理制度一、集镇各类绿地和树木都必须严格加强管理,任何农户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绿地规划用地性质和占用绿地。二、树木和绿地由权属单位进行管理,树木的权属和收益按下列规定处理。1、由国家投资或义务劳动在公共绿化及风景名胜区内种植和管护的树木,属国家所有。2、各单位在其用地范围内有自行种植和管护的树木归单位所有。3、城镇居民自己庭院或宅基地内自行种植和管护的树木,归个人所有。三、严禁擅自砍伐村庄绿化树木和折枝剥皮等危害树木的行为,严禁擅自采摘花果、损坏草坪、绿禽,严禁破坏绿化设施。四、因建设或其他特别情况需要临时占用绿地及设施的,建设单位应与经营单位签订临时用地协议,经村镇建设服务中心同意,并根据有关规定办理临时占用手续。五、因工程建设确需砍伐、移植、修剪树木、占用绿地的,应按下列规定办理。1、移植、修剪名树、古树的,由城建部门审核后报镇政府批准。2、砍伐、移植公共绿地,防护绿地树木花草的,需报城建部门审批。3、砍伐、移檀自有乔木 9 株、灌木 20 株、绿篱 30 米、草坪 20平方米以上的,均应报请城建部门审批。六、在集镇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必须向公共绿地提出申请,经城建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同意后,在指定的地点从事经营活动,并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七、公共绿地是供群众浏览休息的园地,管理单位要加强管理,保护树木花草繁茂,园容干净美观。八、禁止在公共绿地堆放物料、倾倒弃物、挖砂取土、焚烧香炉和燃放鞭炮等;禁止设置与绿化无关的设施;禁止穿越、践踏绿篱、花坛、草地和其他一切破坏绿化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