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像权使用协议 肖像使用方(以下简称为甲方):联络地址:联络方式: 肖像授权方(以下简称为乙方): 姓名: 性别: 年纪: 职业:联络地址: 联络方式: 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关于要求,为明确肖像使用方和授权方义务、权利关系,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一致协议以下: 1、乙方为肖像权人,自愿根据甲方要求拍摄所属甲方企业宣传产品(带有其肖像照片、图形及视听资料等作品),并同意甲方以正当方式将该作品用于甲方各项业务及宣传活动(如使用在甲方品牌电子商务、户外广告、电视媒体、样本画册印刷企业内部资料及订单项选择样等宣传载体),发行范围仅限于国内。 2、肖像使用期限自协议签字之日起至 年 月 日。 3、甲方有权依照实际情况需要对于带有乙方肖像作品进行技术处理、修改,并不需经过乙方同意。 4、甲乙双方约定,甲方在上述 1、2、3 形式、范围、时间之内使用乙方肖像,甲方于 之日一次性付给乙方人民币 元(大写 元整)。 5、甲方承诺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法律,绝不损害乙方享受正当权益。甲方如违反协议要求将负担违约责任。 6、甲乙双方如因本协议解释或推行发生争议,双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任何一方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7、本协议未尽事宜,经双方协议后作为本协议补充协议。 8、本协议内容为甲乙双方协商,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更改协议内容,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两份,当事人双方各执一份。 9、本协议于 年 月 日在 订立。 甲方(署名或盖章): 乙方(署名或盖章):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