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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信息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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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信息报告制度 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信息报告制度 第一条为法律规范辖区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信息的报告工作,加强审核发证机构与航运公司之间的信息联系,拓展安全管理体系日常监督管理和审核的信息来源,保证审核工作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辖区实施国际安全管理规则或国内安全管理规则的航运公司向审核发证机构报告安全管理体系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海事局安全管理处(以下统称“审核发证机构”)负责辖区国际航运公司(含“双证公司”)安全管理信息报告的接收;各分支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统称“审核发证机构”)负责本辖区国内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信息报告的接收。 第四条为使审核发证机构及时掌握航运公司的安全管理体系信息,航运公司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在 20 个工作日内向审核发证机构报告。 1、公司基本情况变更,包括公司名称、地址、联系方法和企业性质等情况发生变更; 2、公司组织机构变更,包括公司机构、体系内部门或岗位调整以及公司最高领导层、指定人员等发生变更; 3、公司安全管理体系文件改版; 4、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内船舶变更,包括新增船舶纳入体系管理或体系内船舶退出体系管理等。 5、船舶在接受港口国检查或安全检查时被滞留; 6、船舶发生事故或重大险情; 7、船舶或船员发生涉及安全和防污染管理的违法情况; 8、公司或船舶发生其它可能影响安全管理体系有效运行的情况。 第五条为便于审核发证机构在审核时全面了解公司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情况,航运公司在申请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时,除了根据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规则的要求提供有关材料外,还应把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情况及汇总的相关信息向审核发证机构作扼要的报告,主要包括:公司基本情况、部门及岗位人员变化情况、SMS 文件结构及修改或改版情况、管理船舶变化情况、船舶事故及险情情况、船舶港口国检查或安全检查及滞留情况、上次审核及不符合项的纠正情况、船岸联合演习情况、内审及有效性评价情况以及其它可能影响安全管理体系有效运行的情况。 第六条航运公司在报告安全管理体系信息的同时,应在航运公司安全管理系统中及时录入更新,并应按要求填写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信息体系报告表(见附件),详细介绍相关情况,并加盖单位印章后,以书面或邮件报审核机构。 第七条当船舶被滞留、发生交通或污染事故以及船舶、船员发生违法行为等情况,公司在报告时应说明相关情况发生的时间、地点、事实及主要原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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