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业单位预算管理制度: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健全财务制度,杜绝违纪违法行为,从源头上预防腐败,促进党风廉政建设与我市经济有序健康进展,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与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与国政府采购法》与财政部《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就是单位管理得重要组成部分,就是法律规范单位经济活动与社会经济秩序得重要手段
行政事业单位得财务管理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与财务规章制度
行政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单位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完善内部监控制度,防止财产、资金流失、浪费或被贪污、挪用
第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得财务管理包括: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采购管理、资产管理、往来资金结算管理、现金及银行存款管理、财务监督与财务机构等项管理
第四条 财政部门负责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工作
审计、税务、物价、监察、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做好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监督工作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规定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按法定程序审核、报批
部门预算由收入预算、支出预算组成
第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依法取得得各项收入,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款与罚没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捐赠、其她收入等必须列入收入预算,不得隐瞒或少列
行政事业单位取得得各项收入(包括实物),要据实及时入账,不得隐瞒,更不得另设账户或私设“小金库”
按规定纳入财政专户或财政预算内管理得预算外资金或罚没款,要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及时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不得滞留在单位坐支、挪用
第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编制得支出预算,应当保证本部门履行基本职能所需要得人员经费与公用经费,对其她弹性支出与专项支出应当严格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