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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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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2025 修订)【法规类别】水土保持 【发布部门】西藏自治区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25.07.25 【实施日期】2025.10.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1997 年 3 月 29 日西藏自治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23 次会议通过 2025年 7 月 25 日西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5 次会议修订)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规 划 第三章 预 防 第四章 治 理 第五章 监测和监督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减轻水、旱、风沙灾害,改善生态环境,构建生态安全屏障,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进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开展水土保持工作,或者从事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生产建设及其他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水土保持,是指对自然因素和人为活动造成水土流失所实行的预防和治理措施。第三条 水土保持工作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全面规划、综合治理、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科学管理、注重效益;实行谁开发谁保护、谁利用谁补偿、谁造成水土流失谁治理的原则。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土保持工作的统一领导,建立健全相应的工作机构和协调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水土保持工作,具体负责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水土保持监督和监测,科学讨论和技术推广,宣传和教育等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工作。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土保持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进展规划,对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任务,安排专项资金,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纳入政府考核体系,建立年度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和考核奖惩制度,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级人民政府报告水土保持工作情况。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土保持宣传和教育,强化水土保持国策宣传,普及水土保持科学知识,增强全民水土保持意识。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舞和支持水土保持科学技术讨论,推广水土保持先进技术,培育水土保持科学技术人才,提高水土保持科学技术水平。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土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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