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员工问责制度(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员工敬业尽职的责任意识,提高员工工作效率、工作质量和执行力,确保公司、部门决策事项及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员工问责的对象:部门全体员工・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员工问责是指在生产、经营、行政、管理等活动(包括工程管理内业和外业)的各个环节当中,各级员工对本部门或本岗位应承担的工作,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损害公司经济利益或影响生产经营秩序和工作效率、贻误工作时机或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一)不履行职责包括:无正当理由拒绝、放弃、推诿、拖延、不完全履行职责等情形;(二)不正确履行职责包括:无合法依据以及不依照公司管理程序、管理制度、规定权限和规定时限履行职责情形.第四条对部门员工问责坚持以下原则:(一)谁主管谁负责、谁经办谁负责、谁检查谁负责的原则;(二)一级对一级负责,上级对下级层层追究责任的原则;(三)实事求是、权责对等、公开透明、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四)回避原则,与被问责事件有关联的人员不参加调查、处理决定等工作。第二章 问责事项第五条按过失性质将部门问责事项划分成以下情形,员工出现任何一类情形时,必须对直接责任人、间接责任人及其直接领导问责。一、员工不仔细履行公司规定的职责,执行部门做出的工作安排,工作部署不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人员及其领导问责:(一)无正当理由,未完成公司明确由其承担的工作任务或未仔细执行部门交办事项的;(二)工作效率低下、办事迟缓、常常拖期、相关部门反映强烈的;(三)工作质量差、多次返工、致使工作拖期的;(四)工作中回避矛盾和问题、推卸责任,导致不能及时解决,造成较严重后果的;(五)工作监管不严、发现违纪、违法、违规行为隐瞒不报,包庇、袒护、纵容的;(六)对下属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知情不报、不制止或不处置的;(七)作风不务实、不严谨、工作粗疏、敷衍塞责、拖沓,效能低下,不能仔细执行部门和领导交办的工作任务,致使政令不畅、执行不力,影响部门整体工作部署的;(八)不仔细履行职责,管理措施不到位,致使一个时期的某项重要工作未能按时完成,影响全局工作安排的。(九)违反公司劳动纪律的按公司规定进行处罚,部门进行批判教育;发生一个月内三次以上违犯公司劳动纪律的,由部门进行问责,做处分或罚款处理。二、员工违反规定擅自决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