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铁 XXXX 有限公司外用工(外包工、售后服务人员)安全管理制度1 目的 为深化贯彻《安全生产法》、明确责任划分情况、强化外用工安全管理,保障外用工(外包工、售后服务人员)的安全与健康,根据国家及天津市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项制度。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因工作需要,进入公司生产区域的外用工、外包工及售后服务人员。3 管理内容和要求3.1 外用工、外包工、售后服务人员的划分与确认3.1.1 外用工:凡公司各部门雇佣的临时工,计划外用工和以任何名义雇佣的农民工统称外用工。 到公司参观、考察、调研等工作的外单位人员;参加劳动的学生、代培生、借调人员;不由公司支付工资的外单位人员;承包公司生产任务的外单位现场作业人员均列入外用工范围管理。3.1.2 外包工:行政上独立或单位组织生产,经营业务活动具备法人资格,在银行设有独立的户头或帐户,有权与其它单位签订合同的单位到公司承包基建、修房、加工、检测、修理、劳务等工作的人员统称外包工。3.1.3 售后服务人员:从事商品生产、流通、经营和服务性经济活动,以营利为目的独立核算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自行组织进入公司生产区域,执行本企业生产任务的员工。3.2 管理职能3.2.1 安全管理部管理职能3.2.1.1 安全管理部是外用工、外包工、售后服务人员安全监督部门,参加外包工招投标工作,负责投标单位的安全资质审查,参加外包工立项施工的审批,负责与施工单位签定安全协议。3.2.1.2 负责售后服务人员安全管理的备案。3.2.1.3 负责外用工、外包工、售后服务人员的安全监督与协调工作。3.3 管理规定3.3.1 公司各部门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和“计划外用工谁使用、谁负责;外包工谁承包、谁负责;谁发包、谁监督;为谁服务、谁管理。”的原则,负责本制度的贯彻实施。3.4 安全管理程序3.4.1 外用工安全管理程序3.4.2 各部门雇佣的临时工、计划外用工及以任何名义雇佣的农民工,必须经用人部门的安全技术培训教育,并建立外用工台帐、档案,适其工作岗位培训、考核合格之后,方可办理劳动合同。3.4.2.1 列入外用工范围的主管部门应当事先到部门安全管理部门登记备案,落实“三级安全教育”,未经“三级安全教育”,不准上岗;特别工种必须持证上岗。3.4.2 外包工安全审查程序 承包单位必须经公司安全管理部对承包合同(协议)、天津钢铁XXXX 有限公司计划外用工申报表、天津钢铁 XXXX 有限公司计划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