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债权转让协议书的内容甲方(转让方):住所:联系地址:邮政编码:电话:传真:法定代表人乙方(受让方)住所:联系地址:邮政编码:电话:传真:法定代表人第一条定义本协议中的下列词语具有定义所指的特定涵义,协议正文另有规定的除外:1。1 主债权:指甲方对《贷款债权明细表》所列示的主债务人享有的并依法可向乙方转让的贷款本金及利息.1.2 担保权利:指与主债权相关的保证债权、抵押权、质押权等附属权利.1。3 贷款债权:指作为本协议标的的主债权、担保权利以及由此派生或与此相关的其他权益的统称。1。4 转让价款:指乙方受让贷款债权所应支付的价款。第二条瑕疵和风险揭示2。1 乙方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甲方转让给乙方的贷款债权,存在或可能存在下列瑕疵或风险,该等瑕疵或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一项或多项:2。1.1 贷款债权系不良资产,存在着部分或全部不能回收的风险特性以及清收的困难性;2.1。2 由于可能存在的计算误差或其他原因,乙方实际接收的贷款债权金额与《贷款债权明细表》载明的金额可能不完全一致;基于有关司法政策文件,乙方受让贷款债权后向债务人或担保人所能主张并获得司法支持的利息可能与本协议附表中所列明的利息不完全一致;2.1。3 贷款债权项下借款人、担保人或其他责任主体可能存在破产、被吊销、被撤销、注销、解散、关闭、歇业、停业、下落不明以及其他主体存续性瑕疵的情形;2。1.4 贷款债权可能已超过诉讼时效、法定或约定时效或丧失其他相关的期间利益或因其他原因已部分或全部丧失;2.1.5 贷款债权项下担保权利可能未生效、无效、消灭或已过诉讼时效等情形;2.1。6 贷款债权证明文件可能存在缺失(不限于原件)、内容冲突等相关情形;2.1。7 担保物、抵债资产(协议抵债且未办理过户)可能发生灭失、毁损或可能存在欠缴税费、不能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不能实际占有或其他减损担保物、抵债资产价值的相关情形;2。1。8 涉诉贷款债权可能存在全部或部分败诉、不能变更诉讼(含执行)主体、相关诉讼、执行费用未付等情形,涉诉贷款债权可能在交割前已诉讼终结、执行终结或破产终结。2。1.9 贷款债权事实上可能已经全部或部分灭失。2。1。10 乙方受让贷款债权后,对该贷款债权在交割日后的利息或罚息请求权,受让方可能无法继续享有。2.1。11 乙方受让贷款债权后,可能无法享有甲方所享有的国家法律政策规定的各项优惠条件和特别保护,包括但不限于税收和诉讼方面的优惠和特别保护。甲方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