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火、防爆管理制度1.目的:建立防火防爆一般要求、主要措施、等级划分、消防设施等程序,防止火灾、爆炸事故发生。范围:适用于公司防火、防爆、禁止烟火的安全管理。3.责任者:各部门、各车间。4、防火、防爆安全管理程序4.1 一般要求:应根据火灾危险程度及生产、维修、建设等工作的需要,经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厂安全部门登记审批划定“固定动火区”,固定动火区以外一律为禁火区。禁止产生明火的机动车辆进入罐区 厂区内、易燃物质储罐等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进入丙类场所时必须加阻火器。4. 1. 3 禁止使用汽油、苯等易散发可燃蒸气的液体擦洗设备、工具及衣服等。易燃、易爆物品应存放在指定的安全地点。现场禁止堆放油布、油棉丝纱或其它易燃物品。现场生产用油存放量一般不应超过 48 小时的使用量。使用搬运危险物品,或在易燃、易爆危险场所搬运铁质物品时,不准抛掷,拖拉或滚动。在带有易燃易爆物质(残渣、残液和余气)的设备、管道、容器上工作时,禁止使用铁质工具,应使用铜质等不产生火花的工具。若必须用铁质工具,则需在工具接触面上涂以黄油,或采纳其它安全措施。具有火灾危险性的甲乙类生产所用设备、管道的保温层,第 1 页,共 8 页应采纳非燃烧的材料,并应防止可燃液体渗入保温层。高温设备、管道禁止使用易燃,可燃物保温。必须加强火源管理。厂区内焊割动火一切动火工作,必须仔细执行“安全生产动火制度”的规定。要防止易燃物与高温物体接触或靠近,高温工件禁止带入防火防爆区,不准在高温设备和管道上烘烤衣服和可燃易燃物体。危险物品仓库、主配电设备、高大建筑物和高大设备等必须装设避雷装置,每年雨季前必须对装置检查试验一次。避雷装置单独设置时,其接地电阻不得大于 10 欧姆;如与电气设备共用,接地电阻不大于 4 欧姆;管道法兰之间电阻不大于 0.3 欧姆。厂区内未经批准,不准随意搭设临时工棚和其它建筑物。化工生产甲类区域在有液化石油气及可燃气体容易扩散处,应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检测报警装置,并应加强气体监测工作。所有设备、管道、阀门、仪表和零部件,必须有合格证并按要求使用,不明规格、型号的材质禁止使用。禁止擅自代用。设备管道在使用前,必须根据规定对外观、尺寸及补焊过或其它怀疑焊缝进行复验,并作耐压试验或气密试验,安全装置和附件必须齐全、灵敏可靠。定期对压力容器进行外观、内部检查和无损伤检查。严格执行《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4.1.15 一切设备、管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