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租赁合同被判无效作者:谢文彬发布时间:2015-06-1015:15:02二十多年前,某单位与一村委会签订租赁合同,合同约定把该村委会所辖的一块农业用地租赁给该单位
租赁合同签订后,该单位未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把该农业用地作为建设用地一直使用至今
2014年,该村委会下属的一村民小组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该土地租赁合同无效,并要求某单位把涉案土地返还给该村民小组
不久前,扶绥县人民法院和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审理这起案件并依法作出判决
1993年2月,某单位与扶绥县某村委会签订了一份协议书,双方约定某单位租赁该村委会一块位于公路边农业用地,面积约为七亩
协议约定租赁期限为五十年,租金为一万五千元
协议书签订后,该单位即把协议上确定的土地用于建设预制厂,把该地作为建设用地使用
到了2001年3月,该单位与方某签订一份《以物资抵还债务协议书》,双方约定,因该单位拖欠方某工程款,所以把涉案土地的使用权给方某自行支配
2013年12月,方某为了能获取租金收益,又把涉案土地出租给周某使用
随后周某在涉案土地上搭建起一间铁皮钢架房用于销售建筑材料并一直使用至今
2014年,该村民小组向扶绥县法院起诉,以村委会无权出租其土地、某单位违法改变涉案土地使用性质、涉案土地租赁期限违反法律规定等为由,请求确认村委会与某单位于1993年2月签订的协议书无效,并要求某单位返还该土地
某单位则辩称,该协议书合法有效;村民小组不是该合同当事人,不是本案适格的诉讼主体,无权主张权利;村民小组的诉讼请求已经超过诉讼时效
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经法院的调查核实,涉案土地的原使用性质是农村集体农业用地,一直未被依法批准为建设用地或经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转为国有土地
扶绥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该租赁合同签订后履行至今已有22年时间,期间被告某单位一直未对涉案土地权属提出异议,涉案土地一直由某单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