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会议管理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法律规范会议程序,提高会议质量,特制订本制度。第二条本集团主要的会议包括:集团公司及各子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总经理办公会、集团公司及各子公司职能部门会议、项目经理以上人员大会和分公司、项目部会议等。二、股东大会第三条股东大会分为股东年会和临时股东会。集团内各企业法人股东年会于每年农历正月初六至初十期间在 集团办公大楼召开。具体召开时间根据实际情况决定。第四条临时股东会议由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监事提议召开。第五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该企业法人的全体股东参加。董事长因特别原因无法出席的,可委托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召集或主持。第六条股东在股东大会上行使表决权时实行一股一权制,具体议事程序见企业章程。三、集团公司董事会会议第七条集团公司董事会是集团的最 高层管理机构。集团公司董事会会议一年进行两次,分别在公历 8 月 5 日与 1 月 5 日前后进行。第八条集团公司董事会会议由集团公司董事长召集并主持,全体董事参加。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的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在需要时也可列席董事会会议,列席会议者均无表决权。第九条特别情况下可由董事长或监事会主席提议召开 f 临 时董事会。第十条董事会会议须有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的出席方可召开。每一位董事享有一票表决权。董事会作出的普通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特别决议须经全体董事的 2/3 通过。具体见集团公司章程。第十一条集团公司董事会由集团公司董事会秘书处(由办公室兼任)负责组织筹备,并提前 15 天通知各位董事。四、子公司董事会会议第十二条根据企业进展状况,土建与房地产子公司设董事会,其它子公司设执行董事一名,暂不设董 事会。第十三条子公司董事会一年进行两次。分别在 5 月 1 日期间 及年末进行,具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必要时董事长或监事会主席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第十四条子公司办公室负责会议的组织筹备,并提前 15 天通知会议对象。第十五条为保证会议的有效性,有关人员需要在董事会上提交的议案和背景资料必须在会议五天前交办公室,以便于分类整理工作。第十六条年终董事会会议上总经理、监事会主席、财务、主管经理等所作的报告应在会议前五天交办公室。第十七条有关财务数据、经营数据和生产统计报表等各职能科室应提前准备,做到数据准确,准确反映公司运行情况,在开会前 7 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