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会议管理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法律规范会议程序,提高会议质量,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集团主要的会议包括:集团公司及各子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总经理办公会、集团公司及各子公司职能部门会议、项目经理以上人员大会和分公司、项目部会议等
二、股东大会第三条股东大会分为股东年会和临时股东会
集团内各企业法人股东年会于每年农历正月初六至初十期间在 集团办公大楼召开
具体召开时间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第四条临时股东会议由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监事提议召开
第五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该企业法人的全体股东参加
董事长因特别原因无法出席的,可委托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召集或主持
第六条股东在股东大会上行使表决权时实行一股一权制,具体议事程序见企业章程
三、集团公司董事会会议第七条集团公司董事会是集团的最 高层管理机构
集团公司董事会会议一年进行两次,分别在公历 8 月 5 日与 1 月 5 日前后进行
第八条集团公司董事会会议由集团公司董事长召集并主持,全体董事参加
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的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在需要时也可列席董事会会议,列席会议者均无表决权
第九条特别情况下可由董事长或监事会主席提议召开 f 临 时董事会
第十条董事会会议须有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的出席方可召开
每一位董事享有一票表决权
董事会作出的普通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特别决议须经全体董事的 2/3 通过
具体见集团公司章程
第十一条集团公司董事会由集团公司董事会秘书处(由办公室兼任)负责组织筹备,并提前 15 天通知各位董事
四、子公司董事会会议第十二条根据企业进展状况,土建与房地产子公司设董事会,其它子公司设执行董事一名,暂不设董 事会
第十三条子公司董事会一年进行两次
分别在 5 月 1 日期间 及年末进行,具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必要时董事长或监事会主席可以提议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