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林郭勒工业园区入驻企业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对入驻霍林郭勒工业园区企业的管理,更好地服务入驻企业,把园区建设成为产业布局合理、规划设计标准、环境设施优美、服务管理法律规范的现代化园区,不断促进园区经济快速、健康进展,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园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霍林郭勒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园区管委会)根据本办法对入驻企业行使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统一监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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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申报与审批管理(一)投资者向园区管委会提出入驻申请,并出具资信等相关证明和项目资料
1、投资人状况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2、项目可行性讨论报告;3、投资人资信证明;4、项目投资计划及建设计划
(二)园区管委会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对投资人的情况和项目进行审核,符合入驻条件的由园区管委会审批并报市政府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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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园区管委会与投资人签订投资协议
协议中应包括投资规模、投资方式、建设内容、建设周期及进度、双方权利义务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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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协议签订后,园区管委会根据入驻企业所从事的行业和投资规模,确定项目建设地址和用地面积并协助入驻企业办理相关支持性文件及相关证照,一般在企业提供所需要件后的一个月内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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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用地管理(一)园区管委会根据入驻企业投资行业和投资规模,根据园区的产业规划、产业布局及相关规定核定用地位置及用地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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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着节约、集约、合理的用地原则,要求投资者严格根据土地出让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土地,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由国土资源部门依法责令交还土地,并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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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企业入园合同签订后,必须在 3 个月内完成规划设计,办理完相关手续后开工建设
如超过合同约定的建设日期 1 年未动工建设的,国土资源部门有权向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征收土地出让金标准的 20%收取闲置费;满 2 年未动工建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