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法律规范非上市公众公司股票转让和发行行为, 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得规定,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非上市公众公司( 以下简称公众公司) 就就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其股票未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得股份有限公司: ( 一) 股票向特定对象发行或者转让导致股东累计超过200 人; ( 二) 股票以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转让。 第三条 公众公司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本办法和公司章程得规定, 做到股权明晰, 合法法律规范经营, 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 公众公司股票应当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集中登记存管, 公开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得证券交易场所进行。 第五条 为公司出具专项文件得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她证券服务机构, 应当勤勉尽责、诚实守信, 仔细履行审慎核查义务, 根据依法制定得业务规则、行业执业法律规范和职业道德准则发表专业意见保证所出具文件得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并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得监管。 第二章 公司治理 第六条 公众公司应当依法制定公司章程。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公众公司章程必备条款作出具体规定, 法律规范公司章程得制定和修改。第七条 公众公司应当建立兼顾公司特点和公司治理机制基本要求得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制度, 明晰职责和议事规则。 第八条 公众公司得治理结构应当确保所有股东, 特别就就是中小股东充分行使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得合法权利。 股东对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得公司重大事项, 享有知情权和参加权。公众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 保护投资者得合法权益。 第九条 公众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得召集、提案审议、通知时间、召开程序、授权委托、表决和决议等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得规定; 会议记录应当完整并安全保存。 股东大会得提案审议应当符合程序,保障股东得知情权、参加权、质询权和表决权董事会应当在职权范围和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对审议事项作出决议, 不得代替股东大会对超出董事会职权范围和授权范围得事项进行决议。 第十条 公众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公司得治理机制就就是否给所有得股东提供合适得保护和平等权利等情况进行充分讨论、评估 第十一条 公众公司应当强化内部管理, 根据相关规定建立会计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