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添加剂明胶生产企业卫生法律规范【公布单位】卫生部【公布文号】卫监督发[25J535 号【公布日期】25-12-31【生效日期】26-06-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政策参考【文件来源】卫生部食品添加剂明胶生产企业卫生法律规范(卫监督发[25J535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卫生部卫生监 督中心: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食品添加剂卫生治理方法》,法律规范食品添加剂明胶生产,保证食品添加剂明胶卫生安全,我部制定了《食品添加剂明胶生产企业卫生法律规范》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二月三日食品添加剂明胶生产企业卫生法律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食品添加剂明胶(以下简称”明胶”)生产企业的卫生监督治理,保证产品的卫生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食品添加剂卫生治理方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卫生法律规范
第二条本法律规范规定了明胶生产企业的选址、设汁与设施、原料采购、生产过程、质量检验、贮存与运输和从业人员的差不多卫生要求和治理原则
第三条从事明胶生产的企业都必须遵守本法律规范
明胶生产企业负责人是产品卫生安全的责任人,应当承担确保产品卫生安全的责任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本法律规范的实施
第二章选址、设计与设施卫生要求第五条新建、改建、扩建的明胶生产企业,生产场所的选址、设计和施工应符合本法律规范的要求,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并进行竣工验收
第六条明胶生产企业应选址于地势干燥、水源充足、交通便利,不阻碍周围居民生活和安全的区域
厂区道路应硬化,防止尘土飞扬和积水
厂区周围环境 应当绿化,周围 25 米内不得有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它扩散性污染源,不得有昆虫大量孳生的潜在场所
第七条生产过程中应具有相应的卫生安全设施,可能产生有害气体、粉尘、噪声和污水等污染源的生产场所必须单独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