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龙煤矿生产管理实施办法目 录第一章 总则 1第二章 通风 瓦斯 煤尘 2第三章 开拓开采及维修 5第四章 机电管理 7第五章 提升运输
11第六章 防排水
12第七章 防灭火及爆破管理
14第八章 劳动纪律管理
16第九章 培训教育及会议
18第十章 职业卫生管理
19第十一章 后勤管理
20第十二章 财务管理
20第十三章 重大违章及较重大违章界定
21第十四章 其他
22第一章 总则为深化贯彻落实科学进展观,用科学进展观指导煤矿安全生产,进一步法律规范煤矿安全管理,提高安全管理水平,有效促进隐患排查治理,消除不安全因素,确保煤矿安全有序生产
根据《煤炭法》、《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25]23 号)等法律、法规及上级主管煤炭行业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 1 条 坚决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当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时,生产必须积极服从安全
第 2 条 矿属所有的人员必须仔细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及矿规矿纪,严禁违规违章指挥、违规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
第 3 条 在安全生产管理过程当中,对不按标准、要求完成工作的、隐患整改不力的、存在三违现象的及违反矿规矿纪的部门、管理人员及员工,实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实施处罚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 4 条 安全生产责任划分,矿长是煤矿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安全副矿长对分管范围以内的安全生产负总责;生产、技术副矿长对煤矿安全生产过程当中负安全技术责任;机电副矿长对分管机电安全工作负总责,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对全矿安全技术负总责,安监站站长、安全科长,对煤矿安全工作负直接责任;队长、安全员、专职瓦检员及兼职瓦检员对当班井下安全工作负直接责任;班长对本班工人在生产过程的各个环节的人身安全及健康负责;作业工人对所在岗位的安全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