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龙煤矿生产管理实施办法目 录第一章 总则 1第二章 通风 瓦斯 煤尘 2第三章 开拓开采及维修 5第四章 机电管理 7第五章 提升运输.11第六章 防排水.12第七章 防灭火及爆破管理.14第八章 劳动纪律管理.16第九章 培训教育及会议.18第十章 职业卫生管理.19第十一章 后勤管理.20第十二章 财务管理.20第十三章 重大违章及较重大违章界定.21第十四章 其他.22第一章 总则为深化贯彻落实科学进展观,用科学进展观指导煤矿安全生产,进一步法律规范煤矿安全管理,提高安全管理水平,有效促进隐患排查治理,消除不安全因素,确保煤矿安全有序生产。根据《煤炭法》、《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25]23 号)等法律、法规及上级主管煤炭行业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第 1 条 坚决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当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时,生产必须积极服从安全。第 2 条 矿属所有的人员必须仔细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及矿规矿纪,严禁违规违章指挥、违规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第 3 条 在安全生产管理过程当中,对不按标准、要求完成工作的、隐患整改不力的、存在三违现象的及违反矿规矿纪的部门、管理人员及员工,实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实施处罚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第 4 条 安全生产责任划分,矿长是煤矿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安全副矿长对分管范围以内的安全生产负总责;生产、技术副矿长对煤矿安全生产过程当中负安全技术责任;机电副矿长对分管机电安全工作负总责,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对全矿安全技术负总责,安监站站长、安全科长,对煤矿安全工作负直接责任;队长、安全员、专职瓦检员及兼职瓦检员对当班井下安全工作负直接责任;班长对本班工人在生产过程的各个环节的人身安全及健康负责;作业工人对所在岗位的安全工作负责。第二章 通风、瓦斯、煤尘第 5 条 采掘工作面的进风流中,按体积计算氧气含量,不低于20%,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 0.5%,否则将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区域范围以内安全员(队长)每次 250 元。第 17 条 井下所有采掘工作面及采区进回风巷,每班作业前必须进行洒水降尘,控制煤(粉)尘飞扬,在煤尘飞扬较大的地方(漏煤眼、装转载点、溜子巷)必须实行不间断降尘,违者罚当班安全员(队长)250 元。第 18 条 所有井下采掘工作面和回风巷维修作业点,必须悬挂瓦斯报警仪、瓦斯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