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合同变更条款1变更的范围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的,应按照本条约定进行变更:(1)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何工作,或追加额外的工作;(2)取消合同中任何工作,但转由他人实施的工作除外;(3)改变合同中任何工作的质量标准或其他特性;(4)改变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和尺寸;(5)改变工程的时间安排或实施顺序
2变更权发包人和监理人均可以提出变更
变更指示均通过监理人发出,监理人发出变更指示前应征得发包人同意
承包人收到经发包人签认的变更指示后,方可实施变更
未经许可,承包人不得擅自对工程的任何部分进行变更
涉及设计变更的,应由设计人提供变更后的图纸和说明
如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及时办理规划、设计变更等审批手续
3变更程序3
1发包人提出变更发包人提出变更的,应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变更指示应说明计划变更的工程范围和变更的内容
2监理人提出变更建议监理人提出变更建议的,需要向发包人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计划,说明计划变更工程范围和变更的内容、理由,以及实施该变更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
发包人同意变更的,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
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监理人无权擅自发出变更指示
3变更执行承包人收到监理人下达的变更指示后,认为不能执行,应立即提出不能执行该变更指示的理由
承包人认为可以执行变更的,应当书面说明实施该变更指示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且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第4款〔变更估价〕约定确定变更估价
4变更估价4
1变更估价原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变更估价按照本款约定处理:(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有相同项目的,按照相同项目单价认定;(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但有类似项目的,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认定;(3)变更导致实际完成的变更工程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列明的该项目工程量的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