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合理使用经费,保证宗教活动场所各项活动正常运行,根据《民间非营利性组织会计制度》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宗教活动场所应根据实际需要配备专、兼职财务人员,并建立健全财务人员岗位责任制。 第二条宗教活动场所民主管理组织依法组织合理收入,严格控制支出。财务人员对凡是应收的款项抓紧收回,凡不符合财务支出法律规范和支出计划的拒付,凡预料不到的临时性又必须支出的款项,严格按审批程序办理。 第三条银行的帐号和支票不得转借任何单位和个人。签发空白支票时必须严格登记制度,不得签发空头支票,领用支票要办理手续,支票领出不得转让他人,并在 5 天内交回支票存根注销。支票填错不得涂改,应加盖作废印章以示作废,丢失支票要立即向银行挂失。 第四条每月核对银行存款、填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发现错误或差错及时查询,做到帐帐相符。第五条库存现金不得超过银行规定备用款限额或以“白条子”顶现金,出现差错应如实反映,经民主管理组织集体讨论处理,任何人不得挪用公款。 第六条 200 元以下的支出项目须经民主管理组织负责人同意,200 元以上的支出项目须由民主管理组织集体讨论决定。“ 第七条报销单据,须经民主管理组织负责人和经办人签字方可列报。民主管理组织成员和财务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挪用,外借公款。 第八条固定资产和公物均按财会法规登记造册<建立固定资产帐薄>。 第九条保管人员要仔细妥善保管公物,避开损失浪费。经宗教活动场所民主管理组织负责人同意后,公物可以外借,按期归还,如有缺损要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任何人不得私自处理公物。必须处理时,先由民主管理组织成员共同讨论决定,并共同议价格,再由财务人员按价办理收款手续,同时,保管人员在公物登记薄注明处理公物的去向及价格等。财务人员及时记录固定资产帐薄的增与减。 第十—条任何人不得非法占有公物,一经发现,民主管理组织应及时追缴,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十二条财务人员和保管人员离职时,要在民主管理组织监督下办理交接手续,帐款、帐物不符的,要负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当日收入的现金必须当日送交银行,编制日报表。收款收据存根及时复核,并鉴章。发现差错后应立即更正,需要赔偿的应及时经民主管理组织集体讨论决定后予以赔偿处理。“ 第十四条财务收支要做到日清月结,每月或每季度公布一次。大型活动收支及大型工程竣工后必须将收支情况进行公布,并向宗教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