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 (49)决议〔2025 年 7 月 18 日通过〕修订的船舶机器处所舱底水防污染设备指南和技术条件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忆及国际海事组织公约关于本委员会职能的第 38(a)条,留意到 1992 年 10 月 30 日通过的 MEPC
60 (33)决议,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在其第三十三届会议上以此决议通过了经修订的《船舶机器处所舱底水防污染设备指南和技术条件》,并提请各国政府在其认为合理可行的最大可能范围内予以承受和执行,将执行结果报告本组织,还留意到《经 1978 年议定书修订的 1973 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73/78 防污公约》〕附则 I 第 16(5)条的规定,其中提到上述技术条件,生疏到技术的进步,以及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于 1992 年通过并于 1993 年 7月 6 日生效的关于《73/78 防污公约》附则 I 操作排放要求的修正案,在其 49 届会议上审议了船舶设计和设备分委员会依据《73/78 防污公约》附则I 的要求制定的《修订的指南和技术条件》,1
通过《修订的船舶机器处所舱底水防污染设备指南和技术条件》,其文本载于本决议附件中,取代 MEPC
60 (33)决议中的建议;2
提请各国政府:(a)实施该《修订的指南和技术条件》并予以执行,使 2025 年 1 月 1 日或以后装船的设备在合理可行范围内符合该《修订的指南和技术条件》;和(b)向本组织供给关于其在执行中所获阅历,尤其是关于比照该《技术条件》所作设备试验获得成功的信息;3
要求秘书处依据收到的信息,保持和更一份认可设备清单并每年一次将其分发至各国政府;和4
并提请各国政府签发该《技术条件》5
1 所述的适宜的《型式认可证书》, 并将他国政府授权签发的此类证书视为与其签发的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附件修订的船舶机器处所舱底水防污染设备指南和技术条件名目1 引言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