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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投资协议的主要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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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 投资协议的主要条款——跨国公司在华公司诉讼系列(X)By King & Wood Mallesons on December 3, 2025Posted in Dispute Resolution作者:张保生 金杜律师事务所争议解决组对 PE 投资者而言,由于 PE 并非旨在通过长期持股获得企业的经营收益,而是通过“退出”受益。因此,PE 投资者更多地关注风险控制而非公司治理。除一般条款外,PE 投资协议主要包括:股权购买的比例及对价条款、购股款支付方式和期限条款、未分配利润归属条款、资金用途条款、新股东地位及股东权利条款、组织机构变动条款、退出条款、声明和保证条款、违约责任条款等。(一)组织机构变动条款通过投资行为,PE 投资者取得了被投资公司一定比例的股权,享有了与股权相关的分红权等经济权利。为保证资金的合理使用和企业的法律规范运行,保障其经济权利,PE 投资者有必要在公司的组织机构中享有相应的政治权利。因此,PE 合同通常会对董事会、监事会的组成人员和议事规则进行一定的变动,如约定 PE 投资者有权指派一名或多名董事/监事进入董事会/监事会,PE 投资者指派的董事对于合同列明的重大事项具有一票否决权等等。(二)优先股权条款为了使投资风险降到最低,PE 投资者通常会要求其投资形成的股权享有优先权,以最大限度地保障其在被投资公司的股权比例和退出收益。[i]1、优先分红权(Dividends Preference)指在公司宣告分派股息时,优先股股东有权优先取得投资额一定比例的股息。在优先股股东取得优先股息后,剩余股息又有如下几种分配方式:(1)在取得优先股息后,优先股股东不再参加剩余股息分配;(2)在取得优先股息后,优先股股东与普通股股东按股权比例分配剩余股息。此外,在公司的年度盈利不足以分派约定的股息,或当年未宣告分派股息时,根据 PE 合同的约定,优先股股东可以享有在日后对往年应付未付的股息如数补给的权利。优先分红权最大限度地保障了 PE 投资者的收益,大大降低了其投资风险。但是,需要指出的是,根据中国《公司法》第三十五条[ii]规定,股东应根据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但全体股东约定不根据出资比例分取红利的除外。因此,司法实践中通常认为,中国法律仅允许股东对分红比例进行约定,而并不允许约定各股东的分红顺序。也就是说,中国公司法并不允许股东享有优先分红权。但是,上述法律限制是可以通过某种条款安排实现的。如各方可以约定,当公司的分红额达到 PE 投资者投资额的 N%时,PE 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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