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物防火消防设计标准1
应用范围本标准应强制适用
当技术和安全性等级高于本标准的规定时,可以采纳其他标准—本标准规定了建筑物设计、新建或改造以及设计评估和决定将建筑物投入使用时的基本防火要求
除了遵守本标准的规定外,建筑物的设计必须符合其它现有标准的相关规定
对防火具有特别要求的特别专业建筑物,如易燃物、易爆物和有害化学物品的仓库应使用特别的防火规定—上述建筑物仅适用本标准的适当规定
使用寿命不超过 5 年的临时建筑物仅适用当前部分,同时应参考本标准的其它部分
总则建筑物、建筑群,包括由外国人设计和/或投资的建筑物必须使用该防火标准,且这些要求应经过消防部门的批准
2 建筑物分为 5 个防火等级,I、II、III、IV 和 V
建筑物的防火等级将根据其主要建筑部件的耐火极限进行确定
3 工业生产建筑物将根据建筑物中的生产技术和材料性质分为六个火灾、爆炸风险等级,如表 1 所示
表 1生产类别生产过程中的物质和材料的性质A火灾和爆炸风险燃烧和爆炸浓度下限不超过空气体积 10%的气体以及闪点温度低于 280C 的液体,假如这些液体和气体可以形成一种体积超过室内空气体积的 5%时易爆的混合物;相互接触或与水或空气中的氧气接触时会爆炸和着火的物质
B火灾和爆炸风险燃烧和爆炸浓度下限超过空气体积 10%的气体,闪点温度为 280C 到 610C 的液体,在生产条件下被加热到闪点温度以上的液体,爆炸下限不超过 65g/m3 的易燃粉尘或纤维,假如这些气体和粉尘或纤维可以形成一种体积超过室内空气体积的5%时易爆的混合物
C 火灾风险闪点温度超过 610C 的液体;爆炸下限超过 65g/m3 的易燃粉尘或纤维;易燃固体物质和材料
只有当与水、空气或相互接触时才能着火的物质
D未显示出任何危险生产性质处于热、红热和融化状态的不易燃物质和材料,会发生散热、火花和火焰的工作过